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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商注冊代理,外商獨資簡介
來源:admin 發布時間:2013-12-24 次瀏覽: 5381
廣州工商注冊代理,外商獨資簡介
一、廣州工商注冊代理,外商投資簡介:
廣州乃中國沿海開發城市,鄰近港澳,也是省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并且聚制造業、商業、交通、信息、教育、金融、人材為一體的華南商貿中心城市,位于中國經濟最為活躍和發達地區之一的珠江三角洲的區域中心,其經濟聚散力以及輻射力影響全國乃至東南亞和世界。
二、廣州工商注冊,外商獨資概念: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國外投資者(包括港、澳、臺投資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國外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三、辦理外商獨資所需資料:
1、投資方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外資需到中國駐當地大使館作認證),外商以個人身份投資的,此部分換成護照或身份證;
2、可行性報告、章程各三份;
3、銀行資信證明正本2份,復印件1份;
4、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房主產權證明必須到所屬區或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房管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簽署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約;
5、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任書、董事會決議各二份。
三、廣州工商注冊代理,辦理程序:
委托書—簽署協議—交付定金—查名—特殊行業前置審批—辦理外經委批文—開臨時帳戶—驗資—辦理工商執照—到公安局指定機構刻印章—申領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開立基本帳戶—辦理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交余款。
四、廣州工商注冊,外商獨資優惠政策: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可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收,后3年征收減半企業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以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廣州工商注冊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全部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
3、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期長的生產性項目,可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產品總產值的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或者在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屬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 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交土地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8、開發區內的土地按國家及當地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律實行有償出讓,并為入區企業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廣州工商注冊代理,外商投資簡介:
廣州乃中國沿海開發城市,鄰近港澳,也是省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并且聚制造業、商業、交通、信息、教育、金融、人材為一體的華南商貿中心城市,位于中國經濟最為活躍和發達地區之一的珠江三角洲的區域中心,其經濟聚散力以及輻射力影響全國乃至東南亞和世界。
二、廣州工商注冊,外商獨資概念: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國外投資者(包括港、澳、臺投資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國外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三、辦理外商獨資所需資料:
1、投資方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外資需到中國駐當地大使館作認證),外商以個人身份投資的,此部分換成護照或身份證;
2、可行性報告、章程各三份;
3、銀行資信證明正本2份,復印件1份;
4、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房主產權證明必須到所屬區或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房管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簽署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約;
5、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任書、董事會決議各二份。
三、廣州工商注冊代理,辦理程序:
委托書—簽署協議—交付定金—查名—特殊行業前置審批—辦理外經委批文—開臨時帳戶—驗資—辦理工商執照—到公安局指定機構刻印章—申領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開立基本帳戶—辦理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交余款。
四、廣州工商注冊,外商獨資優惠政策: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可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收,后3年征收減半企業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以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廣州工商注冊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全部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
3、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期長的生產性項目,可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產品總產值的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或者在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屬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 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交土地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8、開發區內的土地按國家及當地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律實行有償出讓,并為入區企業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