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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和匯算清繳的區別
來源:admin 發布時間:2013-12-24 次瀏覽: 12471
審計報告和匯算清繳的區別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是由獨立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審計之后簽發的正式報告。用于向公司董事會、全體股東及社會公眾報告公司的財務運行情況。審計報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標準和審計程序出具,可對公司的財務狀況作出積極和消極的結論。
匯算清繳報告,就是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會計師事務所無權出具報告)針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全面審核后出具的企業所得稅查賬報告。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匯算清繳報告是在年審報告的基礎上來進行納稅調整的。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是針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的稅務方面調整,根據不同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做的調整。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如果稅款是0的話要0申報,都是要按照稅申報稿(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上的數字去申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報送的資料包括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還有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俗稱查賬報告)。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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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是由獨立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審計之后簽發的正式報告。用于向公司董事會、全體股東及社會公眾報告公司的財務運行情況。審計報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標準和審計程序出具,可對公司的財務狀況作出積極和消極的結論。
匯算清繳報告,就是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會計師事務所無權出具報告)針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全面審核后出具的企業所得稅查賬報告。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匯算清繳報告是在年審報告的基礎上來進行納稅調整的。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是針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的稅務方面調整,根據不同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做的調整。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如果稅款是0的話要0申報,都是要按照稅申報稿(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上的數字去申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報送的資料包括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還有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俗稱查賬報告)。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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